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发布日期:2016-06-15                               打印本页

    陕西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点调整完善了3项政策:一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岁以下的居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凡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适当增加。二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标准承担50%,其余由市县级财政承担。三是建立工作经费补助制度。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对全省经办工作给予经费补助。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热情拥护和社会各界普遍好评。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1714.54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达441.36万人,基础养老金最高145元,最低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