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积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16-05-03                               打印本页

2016年2月5日云南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方案,2016年,云南省将先在每个州市的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进一步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争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框架。

试点的总体目标是,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相配套,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试点的政策框架:

一是纳入改革试点的保障对象。试点地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在册人员。

二是参保办法。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原政策规定参保,而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未按原政策规定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已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的,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继续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具体参保办法由统筹地研究制定。

三是政府给予补助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最多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

四是政府补助资金的来源。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同时,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统筹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改革的政策适用范围。试点地区按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为确保这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云南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工作,明确保障对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