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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积极推进社保经办与劳动监察窗口单位服务联动
发布时间:2014-08-18          来源:江苏省人社厅

为积极推进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为企业和参保群体提供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更好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面征缴,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建立联席会议、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参保登记与监察书面审查联动、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执法业务协作、联合部署开展专项执法、社会保险费联合清欠、社会保险执法队伍共建等七项制度,整合工作资源,加强综合治理,提高执法效能,构建常态化、长效化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相互支持、优势互补的联动工作关系。

一、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该省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共同研究处理在社会保险扩面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通过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书面通报情况、设立信息查询端口、建立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以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一窗式”办理,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合并实施。

二、联动执法,提升素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初确定联合部署开展的专项执法活动的主题、范围和任务,集中查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及跨区域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共同研究部署,共同实施检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普遍开展一次企业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稽核专项业务培训;对全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专项业务培训,经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审查和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取得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

三、加强协调,分类惩戒。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密切与财政、审计、地税、人民银行、法院等单位合作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共同开展实地核查,了解欠费单位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共同约谈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指导督促其制定延期缴费计划;共同协调有关部门,提请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惩戒;共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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