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积极开展社会保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1-08-0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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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社会保险相关历史文件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相关历史文件清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布置,明确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涉及谁、谁清理”的原则,组织社保口相关处室(单位)对1986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相关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有效4个类型的清理意见,计划在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力量,通过查找文书档案、查阅文件汇编、录入电子文本等方式,查找出需要清理的4批共415个规范性、政策性文件(4批分别是①厅发文件、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③联合省直厅局发文、④转发国家部委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有效期的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征求社保口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建议对初步清理意见为“修改”的文件,在新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时,将原文件继续适用的内容放入新文件中,进而对原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以从总体上减少现行有效文件的数量,形成清晰、简洁、规范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

    5月21日至22日,厅养老保险处全处动员,邀请部分市州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大型企业长期从事养老保险工作、政策业务熟悉的劳资干部,利用双休时间,以座谈会商的形式集中清理,对4批415个文件中涉及养老保险政策的206个文件,逐件逐条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决定对其中大部分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对确需保留的部分文件,有的进行修改,有的进行归并,有的待其内容被新文件涵盖后再予以废止,并拟定了退休审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参保办法等文件起草计划。另外,基金监督处、基金结算中心也提出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扩面征缴有关内容文件的清理意见。(湖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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