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专题首页回到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欠薪入罪

余米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1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米苍,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籍贯浙江省黄岩市,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于2018年8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米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米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余米苍在承建南召县鑫琦公司在白土岗镇磨石沟白片石矿项目期间,拖欠龚某带领的工人工资共计107700元。2017年9月21日,南召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向余米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自指令书下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拖欠龚某施工队的工人工资。后余米苍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劳动监察部门无法联系。2018年8月17日,余米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27日,余米苍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米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南召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调查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被害人龚某、郭某、张某、刘某、王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米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到余米苍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调查评估,考察机关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米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史洪举

审 判 员  王亚标

人民陪审员  李 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甜甜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京ICP备09079694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200230

网站标识码bm15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