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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1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2019)鄂0325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房县花球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房县(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应武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华、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王天军的房县花球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2018年1月至2月公司的52名员工工资11.7797万元无法支付。2018年3月该公司员工秦某、方某等人前往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人王天军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县劳动监察局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张贴文书等方式要求被告人王天军履行责任和义务,王天军不接电话,以在外治病为由躲避拒不支付。2018年4月25日,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天军多次联系并书面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王天军在限期内仍未支付。2018年5月30日,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王天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交房县公安局至案发。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天军已全额付清了所拖欠的劳动者报酬。被告人王天军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王天军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天军于2018年7月10日到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证明、限期改正指令书、拖欠员工工资花名册等书证;证人丁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天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军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天军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天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应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 娇

: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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