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9                               打印本页

交运发〔20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精神,更好地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管理政策,丰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时间和目标任务

(一)活动时间。

20123-20143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经营和用工管理,加强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和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企业与驾驶员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要求企业关心驾驶员的生产、生活,使驾驶员精神有追求、身心更健康、劳动有尊严、权益有保障,促进实现驾驶员体面劳动。引导广大驾驶员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促进企业与驾驶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的原则。树立改革创新理念,既着力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把创建活动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原则。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树立民主管理理念,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党、工会、共青团建设,充分发挥各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发展环境。

四、活动内容

(一)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推行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制经营模式,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已经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的企业,要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驾驶员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引导驾驶员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要通过此次活动深化企业经营模式改革,适时推进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并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核算,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承包费用,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权。

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等权利,保护驾驶员的身体健康。探索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通过实行驾驶员代替班制度、减免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手段,使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

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

一是开展送温暖活动。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改善驾驶员福利。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夏天送清凉”、“冬天送温暖”以及在重大节假日向驾驶员发放纪念品、慰问品等关爱驾驶员的主题活动。

二是开展帮困扶难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救助基金、关爱基金等方式,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解决驾驶员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三是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完善企业内部文化设施,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丰富驾驶员业余文化生活,鼓励企业组织优秀驾驶员参加旅游文化等活动。

四是开展思想交流活动。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开展与驾驶员的思想交流活动,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鼓励企业建立驾驶员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化解驾驶员心理困惑,调解生活压力,使驾驶员安心、稳定工作。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

加快城市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通过调价疏导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

(六)开展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动驾驶员守法经营、规范作业、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学先进、树正气活动。

总结表彰出租汽车行业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服务标兵等先进典型和模范。组织开展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巡回演讲,树立先进,弘扬正气,提升服务,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完善出租汽车运营配套设施。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出租汽车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乘客密集区域设置出租汽车待客免费专用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加气站、服务站点,解决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加气难、如厕难”等困难。

(九)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制度。

拓宽驾驶员诉求反映渠道,定期召开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听取联络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充分发挥联络员作用,借助联络员宣传和解释出租汽车政策,消除化解矛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活动载体,制定实施方案,动员广泛参与,认真组织实施。

(二)注重舆论引导。

各地要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树立先进典型。

各地要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并进行总结表彰。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对此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车队、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分别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以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参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