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推出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发布日期:2020-12-31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持续做好“六稳” “六保”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京津冀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服务方式,在协同发展区域率先推出《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以下简称《参考文本》)。这是继2018年12月三地联合发布《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后,出台的又一个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本。

《参考文本》可作为京津冀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作为指导性、参照性文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效,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商共建共创共享,引导更多用人单位把集体协商工作贯穿到劳动用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民主管理的水平和层次,将集体协商作为常态化、程序性工作,特别是在化解矛盾、激励机制、初次分配比重等重大核心问题上共商、共治。

《参考文本》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等多方面,共分为十二章、45条,在法定内容的基础上,尤其是汲取疫情期间(或重大突发性事件期间)劳动关系的管理、协商经验,做实兜底性、保护性条款,并就协商内容作出了指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灵活性。《参考文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要求在突发事件如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就共同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及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开展协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协商出办法、协商出共识、协商出感情、协商出团结。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落实国家及京津冀三地政策,打破区域壁垒,平等对待职工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优化人才在京津冀三地的配置和流动。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遇到生产经营困难,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正常运营时,为防范化解裁减人员风险,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采取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稳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积极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或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活动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