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打出“组合拳” 提升案件处理质效
发布日期:2020-10-13                               打印本页

  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近八成为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其中工资争议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又占绝大多数。针对这一情况,扬州市调解仲裁机构高度关注案件办理质效,尤其对工资及裁员案件做到谨慎办理,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组合拳”处理重点类型争议

  针对工资、裁员等争议,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及集体劳动争议,扬州市调解仲裁机构坚持全程调解,严格把控处理尺度。1

  注重预防,加强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解决争议,调解专家快速响应,调解服务平台案前调解主渠道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就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权2

  提高质效,稳慎处理为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扬州市仲裁机构集中骨干力量,确保不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实行仲裁院院长负责制。对于需要就近就地处理的争议案件,灵活运用巡回仲裁庭、现场开庭、多部门联合调解等方式,提高处理效率。3

  裁审衔接,护航执行扬州市仲裁机构与法院密切配合,统一裁审尺度,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在仲裁阶段处理完结。对于需要联合调处的争议案件,邀请法官参与调处,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前移,切实减轻维权诉累。同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影响仲裁裁决、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模式”助推劳动争议调处化解

  针对疫情防控,扬州市通过建立“仲裁调解工作微信群”的方式,对一些事实清楚、权责明确、标的额不大的工资争议案件开展在线化解。

一案一群。案前调解时,仲裁员邀双方当事人一起建立微信群。

了解案情,理顺劳动关系各要素。仲裁员通过对话交流理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

归纳焦点,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双方就焦点内容进行类似举证、质证和辩论的交流。若调解成功,可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通过简易程序当天立案,当天出具仲裁调解书,实现快立快结。

  “三个早”落实争议风险防控措施

  扬州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坚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的原则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对包含集体劳动争议在内的八种符合开通绿色通道的情形予以规范并在工作中落到实处。宝应县仲裁院7月中旬处理了米奇科技有限公司集体停工事件。仲裁院在接到企业所在地社保所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关处置建议。同时,宝应县仲裁院积极协调,由企业所在地和职工居住地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出面稳定职工情绪,同时牵头组成工作组,多次到企业现场,组织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开展对话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妥善化解了这起集体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