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建立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8-10                               打印本页

人社部函[2012]26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建立中国海洋人才市场的函》(鲁政[2012]39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省在青岛市建立国家级专业性海洋人才市场,名称定为“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市场的日常管理、运行由山东省负责。

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的建设要紧紧围绕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的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开拓创新,积极发挥国家级人才市场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完善人才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海洋专业人才的开发配置服务能力。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政策法规,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O一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