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2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为就业扶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我部组织建设了“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已实现部署上线运行。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互联网,通过平台建设全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实名制动态数据库,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维护机制,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本地区就业扶贫工作对象,并动态管理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记载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和享受政策情况,全面体现本地区就业扶贫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工作内容

  (一)掌握基本信息。我部将于每年1月份将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交换导入平台,并于每季度初通过与我部掌握的就业和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比对,更新相关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了解掌握本地户籍和在本地就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信息,作为就业扶贫工作对象。

  (二)核实和补充就业失业信息。各地要开展全面摸排,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与农村贫困劳动力取得联系,了解其就业失业状态,按照《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农村贫困劳动力未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2)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信息的首次核实、补充工作。对初始状态为“未就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由户籍地负责核实和补充相关信息。对初始状态为“已就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由就业地负责核实和补充相关信息。

  (三)动态更新就业失业信息。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就业扶贫工作对象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失业状态,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在平台上及时更新就业失业状态变动情况和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

  (四)定期汇总上报。各地要依托平台数据,对本省(区、市)户籍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本地户籍农村贫困力就业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本地户籍人口中已没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省份,要按季度上报《在本地区就业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4)。数据报告期为上一季度21日至本季度20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平台有关工作,是实现就业扶贫精准化、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就业扶贫工作进展和成效的直接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二)及时填报,保证质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进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化,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季度汇总统计表于下一季度首月3个工作日前上报,并应与平台数据保持一致。

  (三)加强指导,开展调度。各省(区、市)要加强工作指导与调度,督促各市(区、县)开展就业扶贫各项工作,并及时更新平台信息。我部将根据平台信息更新情况和各地汇总统计表上报情况,开展工作调度和通报。

  平台向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放用户权限。请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省(区、市)内平台的用户范围,并统一组织开户申请工作,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开户申请表》(附件5)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中心    刘晓园 010-84202266,84201267(传真)

  就业促进司  薛鑫 010-84201537

  联系邮箱:hr@mohrss.gov.cn

            xuexin@mohrss.gov.cn

 

  附件:1.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

        2.农村贫困劳动力未就业人员信息采集表

        3.本地户籍农村贫困力就业失业情况统计表

        4.在本地就业农村贫困力就业失业情况统计表

        5.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开户申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