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30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关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1-2个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确定1-2家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作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十三五”期间,选定部分省级示范基地为全国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重点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其在加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确定省级示范基地的范围和主要条件

  (一)确定省级示范基地的范围

1.开设家庭服务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2.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3.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巾帼家政服务机构。

(二)确定省级示范基地的条件

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2.专业条件。

1)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

2)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高级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4)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地区的院校、机构、企业中,好中选优,确定1-2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并可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铭牌。

三、大力支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被确定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院校、机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重点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和支持,委托其承担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师资培训,承担研究课题或试点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培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相应工作经费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示范基地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或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取消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人员,细化示范基地条件,研究明确支持示范基地的政策措施,于2015年年底前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情况。要及时总结示范基地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中的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的作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学习、人才培养等方式,带动本地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全面发展,努力推动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