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4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二、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三、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规范岗位聘任。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保障在岗待遇。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六、明确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七、实施后续扶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八、强化岗位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九、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要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各地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1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