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8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根据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部署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联合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现将《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建设,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精准脱贫,按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联合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

  一、目标任务

  将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作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的家政服务培训协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有意愿到家政服务行业从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家政服务企业在岗的女性家政服务员都能接受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有意愿或已经在家政服务行业创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

  二、培训对象

  已经或拟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就业女性劳动者尤其是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妇女、城镇登记女性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女毕业生、劳动年龄内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女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协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协作机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和职业培训的相关机构以及妇联组织负责巾帼家政服务培训、农村妇女动员组织的相关机构共同组成。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组织,由分管领导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妇联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二)开展摸底调查。各级妇联组织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培训摸底调查工作。一是调查本地区妇联系统所属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数量、规模;二是调查本地区相关女性劳动者总体数量及家政服务员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三是结合精准扶贫调查本地区有条件、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建档立卡农村女性贫困劳动者情况。

  (三)制定实施方案。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各市、县妇联组织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工作程序和相关保障措施。

  (四)宣传动员。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名录、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及程序。妇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巾帼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及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做好培训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建档立卡农村女性贫困劳动者的宣传动员力度,发动更多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做好输送保障工作。

  (五)组织培训。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当对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培训课程设置等严格审定把关,落实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妇联组织应当指导巾帼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巾帼家政服务企业严格按计划、按程序、按标准组织培训,做到培训一人合格一人。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各市、县妇联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充分利用家政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七)做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领工作。培训班结束后,各市、县妇联组织要指导巾帼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做好培训补贴的申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审核,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八)加强专项培训统计。各市、县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协作机制办公室要建立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台账制度,统计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信息、数量以及落实培训补贴情况,并逐级上报到全国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见附件)。

  四、政策支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巾帼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及其他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加大招生和培训力度,积极吸引和招收各类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要求,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争取专项财政资金专门用于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要科学核定培训成本,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中,要将符合条件的巾帼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纳入其中;在举办各类职业经理人培训、家庭服务师资培训时,要将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和巾帼家政服务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计划,支持妇联组织加强培训能力建设。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妇联组织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家政服务职业竞赛活动,充分发挥职业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为提升家政服务员技能水平、培养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当加强对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的领导,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协作机制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加强沟通,做到工作步调统一,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作的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督查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协作机制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妇联。

 

  附件: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