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收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2018-11-19
  • 文章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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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档案接收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

服务对象:

1.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 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

4.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5.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8. 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 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 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

3. 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 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发放《流动人员登记表》;

3. 存档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 将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流动人员登记表》和单位介绍信一并交回人才中心;

5. 工作人员审核档案,符合存档要求的,办理存档手续;

6. 工作人员为存档人员开具存档证明。

★对档案中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档案管理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办理方式:现场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6:30

办理单位: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东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西区)

咨询方式:400-010-9166

监督投诉:400-010-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