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2018-11-19
  • 文章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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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档案查阅

服务内容: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服务对象:

1. 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

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申请材料:

1. 查档单位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证件;

2. 查档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介绍信;

3. 被查阅人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

4. 被查阅人是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的,还需持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 申请查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阅档要求的,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

3. 符合规定的查档申请人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上登记;

4. 查阅档案。

注意事项:

1. 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党委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 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5. 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人才中心可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代为查阅,并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6. 单位集体办理查阅(批量5人以上)等相关服务请提前预约。

理方式:现场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6:30

办理单位: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东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西区)

咨询方式:400-010-9166

监督投诉:400-010-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