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9-01-1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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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政策,进一步推进广西工伤保险工作发展。
  一是完善参保缴费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工伤保险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从保障伤残人员待遇出发规范缴费基数,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为保障新招用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好参保手续发生工伤后的待遇支付,明确用人单位为此类人员办理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二是健全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机制。《通知》进一步明确“谁审批,谁负责”,以必要机制确保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到位。主管或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前要将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并将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三是工伤认定下放到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工伤认定管辖权由设区市下放至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是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完善待遇政策。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等三项待遇。其中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提升至25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10元提升至330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提升至100 元。
  进一步完善各项待遇政策。《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可享受“两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险责任单位和相关待遇处理办法。
  五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规定了职工发生工伤时或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前实际缴费月份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在单位拖欠保费期间,或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按规定缴费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戚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