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8-08-2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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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福建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部署,福建省将延长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0%的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研究确定。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减轻企业负担33亿元,惠及企业35.76万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预计累计为企业减负3.74亿元,涉及参保企业381566家。(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