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12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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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宁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在系统梳理近年来我区出台的宁夏就业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从促进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17条推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有6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是增加了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的政策,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二是鼓励各地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居家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措施,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是加大对劳务组织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对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管理工作机构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四是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创业意愿和能力、有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贫困户,探索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模式,解决其创业资金不足问题。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每年专门拿出一定的培训名额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

五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针对性,将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等部分工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六是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

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2020年底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脱贫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