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伤保险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发布日期:2018-04-1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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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支撑基金抗风险能力,扎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的迫切需要。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是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的有力举措。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平衡,结余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资源型城市工伤保险基金占比较少,抗风险能力弱,难以抵御大的工伤事故风险。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解决各市地基金不平衡、基金抗风险能力不足问题,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互济功能。

同时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兜底保障作用。黑龙江省高风险行业企业比较集中,重大工伤事故风险较大。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避免由于发生重大事故工伤职工待遇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强化基金支撑保障能力,解除用人单位后顾之忧,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政策体系。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提高统筹层次的重大举措,到2020年底前全省工伤保险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即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剂,将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林乐君 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