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
发布日期:2018-02-0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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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1月至12月底(12个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落实国家和省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部署要求,同步实施了阶段下调费率措施。与新费率政策实施前相比,一年预计减少缴费11800万元,惠及5千户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此次调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和考核范围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的比值。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的激励作用,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办法》将与用人单位当期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必然关系的工伤情形与待遇项目,比如“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剔除在“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考核范围之外,共列举了八种情形和待遇项目。

明确浮动费率主要指标和奖惩因素

根据国家规定,《办法》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主要浮动指标,按照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五个区间,分别对应于下浮两档(-50%)、下浮一档(-2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20%)、上浮两档(+50%),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规定,《办法》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费率浮动的优待因素,即“给予达标企业一个浮动周期的费率优待,达标一级的可下浮两档,达标二级的可下浮一档”,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即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黑名单”)作为费率浮动的惩罚因素,即“受联合惩戒企业再上浮两档费率”,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

此外,《办法》明确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保局具体负责确定,并对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定错误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由于省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系统调整,1月份工伤保险费暂停征缴,从2月份实施浮动费率调整的同时将予以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