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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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日前,江西出台《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办法》界定了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担保抵押、平衡预算等行为列为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档案材料、医疗文书、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各种通过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导致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列为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了查处工作的管辖权限、查处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并对查处工作的调查方式、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发改、公安、检察等部门在打击社保基金领域犯罪行为的职责,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时建立了对失信名单、要情报告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公示信息的共享,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赣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