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发布日期:2017-12-14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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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下发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并明确了特殊群体缴费标准。

2018年,自治区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就业困难,至今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由各级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