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每月提高至1350元
发布日期:2017-11-2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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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起,青海省将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1350元,增幅25%。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青海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2%提高到90%。

调标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水平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调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增幅25%。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西宁、海东两市每人每月1070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108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1090元的标准,统一调高到全省每人每月1350元,全省执行统一标准。调标政策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金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