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发布日期:2017-11-13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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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至此,自治区已连续3年统一调整全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效维护了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权益。

在此次调整中,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如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则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

此次调整,涉及的人员范围为: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罗琦 周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