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7-07-14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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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针对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退补差”工作,在政策规定、制度衔接和业务经办管理上作了进一步规范。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并对同一种职业病不再依据病情发展的不同程度另行做出工伤认定。职工确诊为职业病后,应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申请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并且年度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以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如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进行调整。上述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