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17-06-28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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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健康发展,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行业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决定从201771日起至930日,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各级人社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对象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省(区、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

检查内容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审查:是否依法取得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等。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劳务派遣单位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至2017630日的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用工比例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201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等。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义务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事项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实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情况;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纠纷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