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实施方案》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发布日期:2017-06-22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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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甘肃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方案》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其中,对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方案》明确,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低保对象不低于80%,特困人员不低于90%。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同时,对这些人员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方案》提出,从2017年4月1日起,甘肃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实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同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徐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