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7-04-2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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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浙江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惠及所有参保企业和单位。此次费率下调后,失业保险总费率将由原来的1.5%降低到1%,企业负担也将进一步减轻,预计降费期间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负担48亿元。

费率下调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该如何平衡?省财政厅表示,各地要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长、待遇提高,以及促进就业试点和预防失业工作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金梁 陆阳 朱家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