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7-04-1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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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规定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