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三医联动”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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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作用,增强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在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改革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意见》指出,将医疗费用总量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实际报销比例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考核指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逐步形成危重症、复杂疑难病症及手术在上级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诊疗及医疗康复在基层的分级诊疗模式;将部分肺结核病种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逐步试点并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住院费用重点推进以按病种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按照病种、人头、服务项目等因地制宜,实行包干预付方式,鼓励开展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项目或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实施社保、商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和联合监管,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医疗保障机制,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

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改革方面,完善基层用药制度,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各类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药物全覆盖,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医保药品,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扩大医保药品适用范围,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使用率分别达85%、80%以上,切实提高参保人的报销待遇水平;鼓励各市和医疗机构联合体按照“带量采购”原则,对中标(挂网)药品进行议价谈判;积极探索医保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我区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面,公立医院推行事业编制审批管理与人员总量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创新公开招聘制度,空出的事业编制按规定公开招聘,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和骨干人才;健全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薪酬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实行院长聘任制,按照“综合分析、合理评价、分类考核、奖惩挂钩”原则,建立院长聘期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院长续聘、解聘、奖惩和薪酬发放的依据;公立医院实行薪酬总量核定制度,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动态调整医院职工和院长薪酬总量;通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经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绩效考核分配管理规定用于基层医务人员奖励,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