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7年起省级职工医保实行按月征缴
发布日期:2017-02-24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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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人员就业流动性强的新形势,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医保关系按需正常转移接续,自2017年起,青海省级职工医保资金征缴将由原来的按年征收缴纳更改为按月征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也由原来的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变更为按月划入。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青海省实行省级职工医保资金征缴按年征收缴纳,存在着单位一次性缴清难度大、上半年退休的参保人员无法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人员,只有花完全部门诊个人账户资金后,才能享受到相应待遇等情况。实行按月征缴后,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面将减轻参保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缴费负担、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待遇享受的时效性、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和引导参保人员医疗消费的合理性。

实行按月征缴后,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参保单位当月应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计算完毕。单位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及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所缴费用足额到账后,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个人账户划入工作。如单位缴费不及时或不足额,将会影响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参加省级医保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职工,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无结余的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刷卡结算。

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按月征缴只是基金征缴方式的一种改变,未改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和具体额度,只是单纯地将原来一次性划入当年全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改变为分12个月逐月划入。(张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