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增医保定点机构申报启动
发布日期:2017-02-08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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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又将扩容,参保人员今后看病购药将更加便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月6日发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启动申报,无论是否“官办”,只要达到相应“门槛”,均可自愿申请。持医院加盖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药费可手工报销。

定点药店须24小时可购药

    目前,北京市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共88家。此前,有媒体称,“未来将增至一两千家”。对此,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扩容”定点药店新增数量并未圈定,只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按照北京市区域规划,考虑人口分布、群众购药需求等因素,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定点药店必须取得有关证照,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符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要求等。定点药店还必须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两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定点药店近3年须无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当期计分周期及上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得存在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药品购进渠道不可追溯等情形。零售药店还要依法参加社保,并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定点药店分两批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2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2017年5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后,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后,如需外购药品,凭医院出具的加盖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之后可手工报销。

认定将向妇儿医疗机构倾斜

    目前北京市共有2083家定点医疗机构,最近的一次认定是2015年,认定了第21批279家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保证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此次扩容从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均设有‘门槛’。”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都可自愿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自2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依据要求,申报“门槛”除相应的证明外,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须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时限也有“门槛”,如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两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将优先认定。

    拟申报的医疗机构,近3年须无卫生计生、中医、食品药品监管、发改、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等违规记录;医疗机构及其职工须按规定签合同上社保,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低于50%。另外,医院还要建立医生工作站,能够使用工作站开展医疗服务;并建立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例如日常费用监控分析、处方点评、大处方分析等制度。

    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市医保中心明确,根据北京市参保人员就医需要的客观情况,此次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妇儿医疗机构实行政策倾斜。

定点医药机构将“能进能出”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程序、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社部的要求,市人社局还下发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首次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委员会每年对医保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本年度是否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建议等。

市医保部门表示,对出现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被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再次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时,将按新增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可登录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www.bjrbj.gov.cn)查询。(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