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发布日期:2017-01-09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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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出台《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对象、离岗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返岗安排、解聘辞聘、监督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创新,保留人事关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为提高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积极性,《办法》还明确,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办法》在养老保险问题上也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办法》还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解聘辞聘创业创新,在5年内因工作需要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