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8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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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近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使用范围新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均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新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协议规定核付配置费用。三是明确辅助器具配置程序。工伤职工需向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确认结论;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选择配置机构后按标准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主体以及单位、个人骗取基金支出和骗取待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