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9-3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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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

    《细则》共7个部分17条,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

    对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问题,《细则》作出明确规定。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

    同时,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后,相关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聂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