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发布日期:2016-09-19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

    近日,江西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定点资格审查”)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定点规则方面,由江西省人社厅统一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随文下发,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由省人社厅统一在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常态化的解约退出机制,对履约能力进行动态评估,避免“一评定终身”。在协议管理方面,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的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履约核验情况与医保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