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幅调整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6-07-2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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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6年7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这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按地区明确了青海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即西宁、海东市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黄南藏族自治州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果洛藏族自治州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目前,全省失业人员约40.52万人,调标政策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安置“去产能”、“僵尸”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近期,省人社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贯彻政策当中,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不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违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精准、规范、公平、公正地落实好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张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