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措施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发布日期:2016-07-2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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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并就河北省贯彻落实政策规定、提高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制定了具体措施。

    河北省人社厅要求,公共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度。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的档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得以缺少材料为由拒收档案。要进一步畅通档案转递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可凭接收机构开具的调档函直接转递,不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商定解决。各类服务机构,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人社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无故再进行代存代管。(王新文 刘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