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发布日期:2016-06-1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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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四川省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四川失业保险费率在去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阶段性地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四川省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2015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稳定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并经省政府同意,四川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今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缴费费率不超过0.5%;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经反复测算、研究,并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报省政府同意后,决定从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这次降费率政策将惠及660万名职工,其中企业职工500余万名。综合考虑2015年已经降低费率和这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叠加效应,在两年执行期间,总体上可以为全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减轻负担超过1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