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6-05-03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

经四川省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四川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人社部和财政部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由于四川省失业保险是市级统筹,在降低费率时既要考虑降幅,又要考虑确保各市(州)失保资金的可持续支付,目前正在加紧测算。为了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享受国家的政策,四川省先按过去的费率收,对于多缴纳的部分可以在后期进行抵缴。

四川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2015年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