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布日期:2016-04-2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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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印发文件,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细化为8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之前的三类划分为八类。

    ——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调整前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左右。

    ——重新确定了费率浮动办法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对人力资源代理及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被代理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按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所对应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费率。

    此次费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自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满后,即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