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
发布日期:2022-08-16                               打印本页

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围绕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实施程序、退出管理、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全省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是严控实施主体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一律不允许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严格控制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纳入目录管理的创建示范活动实行计划申报和备案。

三是严格审批流程实施两级审批制度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部门及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对一些专业性强的创建示范项目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对活动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评估审定。同时,明确不得要求层层配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四是实行退出管理。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增加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的创建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提出撤销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五是严肃工作纪律。未经批准,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边申报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强制要求创建对象参与创建;不得对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纪检监察的内容宣传部门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网络舆情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