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和管理
发布日期:2019-09-23                               打印本页

为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和管理,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应急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设区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当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直接实施,并与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情节严重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