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发布日期:2019-06-14                               打印本页

近日,贵州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据介绍,企业新型学徒制将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贵州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学徒培养对象为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和转岗人员,初中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对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培训对象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学徒培养方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理论教学、工学一体化教学等培训方式,并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

同时,学徒应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学徒培养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可按双方约定由学徒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损失。学徒在学习培训期同,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