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税费优惠
发布日期:2019-04-24                               打印本页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四个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对海南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群体,3年内其每年可少纳税1.44万元。
  此举,旨在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为创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提供“专属优惠”。
  按照计划,海南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海南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废止。(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