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就业
发布日期:2020-02-21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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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通知》强调,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