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外商投资法》精神 人社部修订三件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1-03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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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三件部门规章进行了专项修订,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外方合资者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进一步降低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将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调整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了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决定。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将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链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