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兼顾理性延退
——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发布日期:2016-07-2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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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受多种因素影响

    记者:现在有一些人对延迟退休持反对态度,认为中国还不符合延迟退休年龄的条件。影响退休年龄的因素有哪些?

郑功成:延迟或调整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全面把握相关因素:一是人均预期寿命。寿命延长则工作年限应当适当延长。二是劳动力供求状况。供过于求当然不能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供不应求则不可能不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当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后,自然也应当调整法定退休年龄。三是受教育年限。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年限也需要相应延长,否则便是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四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步入老年型社会后,基于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业人口的年龄必然需要递增。五是性别平等。在当代社会,如果女性退休过早,或者与男性退休年龄差距过大,意味着强行过早地剥夺了女性工作的权利。虽然有的女性愿意早退休,但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女性而言,显然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或排斥。

就我国而言,人均预期寿命与人们受教育年限都在持续不断延长,劳动力供求关系正在从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向每年净减少数百万适龄劳动人口的时代转变,再加上少子高龄化趋势不可逆转,追求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社会公正呼声日益高涨,这些客观事实决定了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确实是一个必然选择。因此,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前述多种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后的一个必然结果。如果不能顺应上述诸因素的发展变化,社会将日益陷入失衡状态,发展也将不可持续。

养老金收支情况并非延迟退休的唯一理由

记者:有少数人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是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您如何看?

郑功成:我一直不赞成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制度捆绑在一起。通过延迟退休来解决养老金支付难题,是有损社会契约精神、减损公民权益的做法。因此,尽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制度确实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这种相关性只是根据前述诸因素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后产生的一个客观结果。即便因延迟退休年龄而增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收入,也应当按照长缴多得原则回馈于参保者。

就我国而言,截至2015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养老战略储备金已超过1.5万亿元,人社部公布的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亦有4万亿元,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还在逐年增长,局部地区的收支缺口只是全国统一的法定制度安排被地区分割所异化的不良结果。因此,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基金不足的问题,而是如何消除地区分割的异化后果并防止基金贬值的问题。

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国家,无疑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德国。德国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模式,追求年度收支平衡,迄今已经平稳运行120多年。2011年,德国人均寿命超过80岁后,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结余45亿欧元。德国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将养老保险费率从19.9%降至19.6%,并继续提高养老金待遇。同时,也决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即从当时的65岁逐步延长到2029年的67岁。显而易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始国并非因养老金缺口而延迟退休年龄,而是基于寿命延长与人口结构变化,这是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也是缓解劳动力不足的需要。

记者:很多年轻人认为,如果延迟退休年龄的话,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就长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就短了,很不划算。对此,您如何看?

郑功成:我一直不主张以“多缴少支”来损害参保人的利益,而是主张对延迟退休者应当有利益上的补偿,即通过提高延迟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来避免其利益受损,这才是正确取向。如果政策制定者只有“多缴少支”的“算计”,其本身就失去了公正。

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义务相结合,其最卓越的功能是能够解除生活风险和后顾之忧,为所有参保人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最大优势是在政府与雇主分担责任的条件下,实现参保人之间的互助共济。只有用群体的力量才能真正化解个体的风险,也只有确切的制度安排才能应对不确定的人生风险。因此,我不赞同每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都精于算计个人之得失而不愿承担互助共济责任。任何改革都不应当动摇社会保险制度的根基,不应当让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走向异化。

对就业岗位的影响有限

记者:一些人担心,如果延迟退休年龄,今后会影响年轻人的就业。您赞同这种看法吗?

郑功成:如果退休人员不再就业,则一人退休等于空出了一个就业岗位,延迟退休意味着等量就业岗位置换的延迟,但考虑到当前的情形,这种简单的替代性结论并不成立:

其一,一些退休人员再就业在各地都是一个客观事实,这实质上部分消减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的影响。从就业供求总量来看,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并未退出劳动岗位,他们或在原单位继续上班,或被其他单位返聘,从而使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岗位的影响打了较大折扣。

其二,“小步渐进”的延迟退休方式,必然降低其对就业的影响。如果每年延迟4个月,则每延迟一人退休,当年影响的只是1/3个就业岗位。因此,“小步渐进”既是为了维护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正性,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其对就业岗位的冲击。

其三,我国男性延迟退休的空间不大,女性延迟退休的空间较大,故女性延迟退休已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先行。这种政策取向又进一步减弱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岗位的总体影响,因为不是全体劳动者都要同步大幅度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减少几百万劳动适龄人口是客观事实,这种现象还将持续;而伴随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第三产业特别是各种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将持续旺盛,以人口老龄化加速行进下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行业为例,所需要的就业人口将以千万计,目前已呈现出严重短缺现象。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人口结构变化的预测方式,都会得出2030年后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的客观结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正是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

综上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的冲击是有限的,当前就业领域需要高度重视的,应当是伴随经济结构变化与产业升级发展做好结构性调整。

坚持“小步渐进兼顾特殊”

记者:现在达成共识的延迟退休政策是“小步徐趋、渐进到位”,为什么要“小步渐进”?

郑功成:我们的主张是“小步渐进,兼顾特殊”。只有“小步渐进”才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如果法定退休年龄调整幅度过大,对当事人就是一种不公,“小步渐进”则可以使每个人受到的影响基本一致,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震荡。当然,“小步渐进”既可以一以贯之,持续不断地慢跑,也可以分阶段确定目标,持续推进。

记者:您所谈的“兼顾特殊”具体指什么?

郑功成:调整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实应当兼顾特殊。例如,重体力岗位上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到一定程度的劳动者,应允许在基准退休年龄前提早退休,当然其领取全额养老金时需要达到国家法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再如,对工龄长的劳动者亦应当有相应规定。过去我国有工龄满30年的劳动者,即使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申请退休的政策,即属于此类。

在德国,2012年起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逐步延迟到2029年的67岁,但2014年出台的新法案规定,允许缴养老保险费满45年的劳动者可以在63-65岁间提前退休并领取全额养老金。德国这一政策被视为对工龄长的劳动者的照顾。我在德国考察时发现,允许工作年限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长的劳动者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其实是对学历偏低普通劳动者的认可。

还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有两种情形应当尽快得到纠正:一是必须严格查处申请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现象;二是必须纠正管理技术岗位的无序延迟退休现象,如所谓院士终身不退休,一些高级技术职称者可以由各单位随意延迟退休,其实都是违法的做法。

理想方案是分段明确目标并有序推进

记者:您认为,延迟退休年龄的理想方案,应该是什么时间节点,提高到多少岁?

郑功成:从全面兼顾、理性延退的思路出发,到本世纪中叶(2050年前后)将基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是可行的。其基本依据包括:一是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到2020年将达到77岁左右,2030年为80岁左右;二是根据现在年均减少劳动适龄人口规模推算,2030年后青壮劳动力短缺的局面将开始出现;三是代际公平的需要,即老龄化在加速行进,若不及时调整人生工作周期,必然导致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从而直接损害代际养老负担的公平;四是再经过20-30年的努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任务基本完成,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将使劳动强度大为减轻,从而会为劳动者工作更长时间创造相应的条件。

应当努力增进公众认同

记者:您认为应当从哪些方面来增进公众对延退的理解与支持?

郑功成:一方面,要消除公众的一些误解。例如,让延退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持一定距离,不要总是拿所谓的养老金财务危机来说事。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创始国的德国采取现收现付制,已经持续发展120多年还在稳健运行着,未见德国政治家、学者着急,更不见老百姓不安。我国当前一些人渲染局部地区缺口显然并不妥当。因为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不取决于现在积累了多少钱,而取决于这一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

另一方面,要增加工作吸引力,避免延退者利益受损,以此扩大政策支持者。例如,提高劳动者报酬,控制养老金替代率,让在岗者不断增加收入,即能够提高工作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对延迟退休且长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有明确的相应提升养老金待遇标准的机制,让延迟退休者的养老金权益不受损。此外,还要弘扬劳动光荣的价值取向,在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劳动强度等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如果劳动价值得到了更好的认可,工作着是美丽的,公众又怎么会固守着低龄退休的现实呢?(林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