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
发布日期:2020-02-12                               打印本页




 


政策措施:

1.事业单位人员

(1)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不同,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和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

(2)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地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总量基数。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对湖北省和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使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3)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并扩大发放范围。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除疾控中心的卫生防疫人员享受此项津贴外,疫情防控期间,全体一线医护人员也享受此项津贴政策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5)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医务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6)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优先晋升职称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7)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和本地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限制。

2.事业单位应聘人员

(1)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等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3)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公开招聘的,应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确属工作急需,需要现场办理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相关防护工作,确保不产生感染风险;对体检、考察等活动,可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4)对疫情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药品器械检验机构等疫情防控相关的事业单位,因人员紧缺,无法满足当前防控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调剂人员解决,需要紧急补充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缩短公告时间、开展网上面试、通过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直接公开招聘聘用。体检、聘用合同订立等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3.《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4.《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